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78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6037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地要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五个方面。
(一)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搬迁群众和安置区产业培育、就业帮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产业扶贫。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扶持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职业农民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脱贫攻坚过渡期内规定额度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
(三)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帮助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就业,每安排一个贫困人口就业(就业时间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四)支持建制村补齐短板。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建制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五)支持扶贫改革创新。支持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长(汀)连(城)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区)实施扶贫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抓好工作落实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建制村发展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县(市、区)要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根据疫情防控和扶贫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备,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安排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规范完善资金使用方式,加强风险防控,切实纠正简单发钱发物的做法,注重增强项目带贫减贫成效。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工作。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附件: 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安排表
2.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任务清单
3.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