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条款,在各章节相关制度安排的责任义务都有体现。此次修订将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针对不同规模主体规定不同管控措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严要求,建立内部管控制度,配备技术人员;对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本要求。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单独作为总则中的一款加以强调,更加凸显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突出地位,标志着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将由产品管理转向主体管理,目的是督促引导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安全、重质量、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