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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这是长汀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审理的首起涉隐瞒疾病的撤销婚姻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妻子郭某,交往几个月后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有严重的抑郁症,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陈某及家人无法接受,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裁判结果
郭某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在结婚登记前,郭某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了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而民法典则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原、被告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原告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