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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8 17:18来源:福建省种子管理总站字体:    

                                          闽农综明传〔201921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实施种子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计划与分工

根据我省种子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监督抽查主要以省、市两级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省级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省级以上发证企业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全省计划抽查120家(次)企业,300350个批样(其中,粮食作物种子样品约占60%,蔬菜作物种子样品约占40%,详见附件1)。

全省计划开展春、秋2次种子市场抽查和1次企业监督抽查,其中春季抽查可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春季抽查任务统一进行。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春季各市监督抽查的杂交水稻种子样品田间种植鉴定,实施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春、秋2次种子市场抽查工作。

二、检验项目与依据

监督抽查以种子实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为主,种子质量执行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附录A的种用标准,没有种用标准的作物种类,按产品质量标识判定。检测项目以品种纯度、水分、净度、发芽率为主,必要时对部分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或转基因成分检测。

三、组织实施与要求

1.春季市场抽查行动于24月进行,抽查以经营粮食作物种子及春、夏播蔬菜种子为主的种子企业,要求各设区市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的10%;秋季抽查于89月实施,重点以秋、冬种蔬菜作物种子或春季抽查存在问题的种子企业和同类种子为主,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的5%。全年各市抽查样品3050个(根据各市抽查对象库的情况,三明、南平不低于50个,福州、龙岩、宁德不低于40个,厦门、莆田、泉州、漳州不低于3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抽查覆盖率、频次和样品量。企业监督抽查于12月进行,以杂交水稻种子质量为重点,抽查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抽查对象覆盖率不低于60%,不低于20个批样。

2.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以及抽查计划的项目、时间、抽样数量等规定实施抽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改变,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抽查的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以往抽查的质量状况而定,原则上一次抽查一个企业不多于5个批次样品。样品大小按标准要求,不得随意增大或缩小。抽查的样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四、抽查结果与公布

当所有检测项目完成后出具检验结果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经被抽查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样品,需待申诉受理结束后予以公布,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应即时移送同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查处依据。抽查结果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检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种子管理总站汇总后统一公布。

五、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应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季节及作物特点,及时下达本年度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具备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抽检,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2.承担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认真制定抽查方案,选派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完成。为保障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附件:2019年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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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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