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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出台8条措施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监管

发布时间:2019-12-06 08:37来源:三明市种子站字体:    

近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1946号)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种子质量监管,规范种子生产行为,切实维护三明中国稻种基地名片,确保杂交水稻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严格企业资质审查。凡在本市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制种企业和个人必须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种子企业必须与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承担和履行相应的经济合同连带责任。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建立生产档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打击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一证多用、套证冒证、侵权生产、无备案生产等违法行为。鼓励市外企业与市内注册种子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不提倡未在本市内注册、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建成规模化加工厂的企业直接落实生产基地

二、加强生产品种许可。凡在本市生产的品种(组合)亲本种子须出具非转基因检测报告和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在种子生产基地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等行为。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种子生产者大面积落实新组合生产前,应开展至少1年试制试验,未经试制的新品种(组合),不得大面积生产,经试制不适宜在基地县范围内生产的品种(组合),列入参与制种保险投保“黑名单”

三、实行划区生产制度。种子生产应当集中连片、保证质量,原则上一个自然隔离区生产同一个组合、一个村或一个隔离区由一个持证企业或个人落实生产。鼓励和支持本土种子企业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建立企业直接管理、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制种企业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严禁制种企业、制种经纪人非法争抢、扰乱制种基地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到他人已落实好的基地、或上一年度制种未撤离的基地,以及下一年度已有继续合作生产种子意向的基地去发动群众制种。

四、严把种子生产质量。种子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落实生产,做好隔离、田间花检和除杂保纯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检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苗期转基因检查、制种基地巡查、质量监督抽查等活动,及时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情况和种子质量情况。支持种子企业、制种专业化合作组织(经纪人)、制种大户推广应用父本授粉后先割除技术和利用烤烟房烘干种子技术等,提升种子质量。加大对种子收储工作的监管力度,坚绝依法制止和打击不法商贩在制种基地抢购、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将不合格种子加挂“建宁水稻种子”牌子。

五、抓好经营主体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企业、制种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种子企业、制种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种子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调、服务、维权和自律作用,切实抓好制种经纪人的管理、服务和培训工作。鼓励制种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合作入股等形式组建专业化制种公司,建立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六、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或向他方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将失信情况通告企业注册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凡出现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制种专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单”,不提倡种子企业与列入“黑名单”的制种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制种合同。列入“黑名单”的种子企业、制种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乡镇公示栏、当地县及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

七、完善纠纷调处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县乡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早排查、早预防、早调处,切实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因规划制种隔离区给农户造成损失的,由组织种子生产的企业与农户协商解决。制种保险理赔定损分歧较大无法理赔时,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理赔解决小组,出具协调解决意见促成矛盾纠纷和谐化解。发挥种子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种业内部矛盾、经济纠纷和利益冲突,维护种子生产秩序。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违反相关规定,发生违法行为或亲本种子管理不严导致发生无证、侵权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据《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违纪责任。严禁在种子生产基地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严禁种子监管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制种农户不按生产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或倒卖种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制种专业合作组织(经纪人)与无生产经营资质企业签订生产合同,落实种子生产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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