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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 2016-04-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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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2016〕9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粮食产能区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两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7日
 
福建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产能区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粮食产能区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用于建设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
(二)用于产能区水稻“五新”推广(即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三)用于产能区内种植100亩以上水稻的土地流转补贴;
(四)其它用于提升产能区水稻生产能力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
(一)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补助对象为新建产能区内新建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的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水稻“五新”推广补助对象为产能区内开展水稻高产高效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和培训的承担单位、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
(三)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在粮食产能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含3年)、签订规范合同并经乡镇经管站鉴定、土地流出方所在行政村公示且种植水稻的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已享受产能区规模经营流转补贴的,不能重复补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提升粮食产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补助:
(一)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每个示范点补贴60万元。
(二)水稻“五新”推广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县用于产能区内水稻“五新”推广的资金中,对当年新建产能区内机插育秧良种每亩一次性补贴20元(按出圃秧盘20盘为1亩测算);当年新建产能区内露天集中机插秧育秧示范点每亩秧田补贴1000元用于防虫网的购置。其余资金用于水稻高产高效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培训等。
(三)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采取先流转后补的方式。每个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贴土地流转被转让人100元。
第八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确定项目县,综合考虑各地工作任务、产能区面积、土地流转面积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结合产能区工作任务,于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送农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文件、产能区工作任务和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县市。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十条 县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粮食产能区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或项目业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县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要求,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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