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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 2016-05-0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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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2016〕20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加强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8日
 

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建房补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指由各级农业(扶贫)部门审核上报并经省级农业部门确定的搬迁农户;二是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搬迁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五条 搬迁农户补助对象是指:
(一)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
(二)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
(三)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
(五)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及五保户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的。
以上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复。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是指用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的安全饮用水、路面硬化、污水管网、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绿化美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第七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先建后补、据实拨付的原则。
第八条 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根据搬迁家庭人口按每人3000元补助,五保户按每户15000元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追加3000元补助,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3000元补助,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贫困残疾人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
第九条 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100户以上集中安置区按每个1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50-99户集中安置区按每个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第十条 鼓励各地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鼓励五保户入住农村幸福院、养老院统一安置。
第十一条 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建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县级农业(扶贫)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搬迁工作任务,于预算执行前一年9月30日前向设区市财政、农业部门报送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设区市农业(扶贫)、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筛选汇总,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15日前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送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申请文件、搬迁工作任务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底前将预算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县级农业(扶贫)和财政部门会同民宗、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对搬迁对象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联文报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进行审定汇总,于11月10日前联文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省农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进行汇总,据实提出各地实际资金补助情况,省财政厅审核后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集中安置区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10日前联合发布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库申报通知(申报通知有效期三年,如无变化,第一年下发后,第二、第三年原则上不再下发申报通知)。设区市负责组织县(市、区)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同级农业(扶贫)、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材料按照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三)县级农业(扶贫)、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10日前联文将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
(四)设区市农业(扶贫)、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按照要求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20日前联文将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列入省级扶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同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研究确定当年的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有关到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造福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将补助对象的名单、实际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与造福工程无关的其它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第五条规定的搬迁农户补助对象以外的搬迁人员纳入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否则将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造福工程补助资金。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搬迁补助资金应当以一卡(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搬迁农户。
申报实施主体应当主动接受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集中安置区规划,安置区选址要尽可能确定在集镇所在地、工业集中区周边和中心村附近,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村搬迁、集中安置的原则,统筹安置各类搬迁对象。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搬迁建房指导力度,着力提高农房抗震能力。
第十六条 造福工程搬迁建房完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县级农业局(扶贫办)对农户搬迁建房进行抽查。集中安置区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已享受造福工程补助政策的农户不得再次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4〕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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