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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 2016-07-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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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财农〔2016〕2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 45
 
福建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意见》,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执法、信息化及其它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确保我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如下: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支农专项资金实际额度和工作任务,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市、县(区),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强化保障,注重实效。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突出保障社会公共服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集中力量办实事,确保项目实施见实效。
第四条 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安排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制定细化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并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等。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检打联动”,风险评估与预警,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与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执法和日常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设备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稽查、勘验及执法文书制作设备配备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利用 “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等。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与推行,应急处置、跟踪评价等。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预算安排等,研究确定直接相关的因素,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相关具体要求,合理确定权重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实行切块下达。
第八条 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任务、数量等因素确定核拨专项资金。市、县(区)承担的专项工作任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县(市、区)农业产业发展情况。主要依据农业产值、产量、面积等因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县。主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4号)中规定的农产品质量相关工作的任务量。
(三)县(市、区)现有财力水平。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政策。
第九条  市、县(区)承担的专项工作任务,由省农业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确定的因素及扶持方向实行分档补助
第十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分配因素、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应于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属单位项目,由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对安排给省直及其他单位的资金,直接细化编列到相关单位年初预算。
第十一条 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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