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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 2016-07-0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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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财农〔2016〕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6日

 
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经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强化过程督导,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培训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培训(雨露计划)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等。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为本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和其他人员,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和农村“两后生”(农村高中、初中毕业生)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采取“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模式,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我省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可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培训实施单位,发挥农广校、农技推广等部门的作用;也可由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含民办)承担。可选择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及以上)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
培训人数、时间由各地根据下达资金量和当地产业(专业)培训需求自行确定,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30课时,含实训),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补助。同一对象三年内不得同专业重复培训。
第六条 雨露计划培训。培训对象为全省经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其他农户不纳入雨露计划培训范畴),主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紧紧围绕因户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培训形式,采取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分类指导的办法,实行集中培训与分散点对点培训相结合,突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可在县城、乡镇或到村到户开展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学习或对个别贫困农户现场指导和操作演练、异地学习培训等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可依托劳动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开展培训,也可到相关企业跟班学习。
雨露计划培训可由县直有关单位、资质机构、乡(镇)和村组织实施。各培训实施单位根据各班次的培训日期、天数、人数、地点、内容、形式等提出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审核后才能开展培训。
农业局(扶贫办)根据上报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到村、到户或在乡镇所在地举办的培训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在县城举办的培训按每人每天(6个课时)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异地学习培训、企业跟班学习的班次经费预算标准另外再提高100元。每位贫困人口培训费用原则上不超过600元。
第七条 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培训对象为全省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以及其他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农科院联合组织实施,根据农事季节和农民的需求,聘请农业专家为农民授课,每月举办1期,培训主会场设在省农科院,同时通过省应急视频会商指挥视频系统、福建电视台公共频道、省农科院远程视频服务系统进行培训实况全省直播。制作教学课件并上传全省党员远程教育教学平台、党建网站“海西先锋网”、福建农业信息网、省科技特派员网站,供在线学习或下载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由农业(扶贫)部门承担新型职业农民、雨露计划和实用技术远程培训的,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不得用于“三公”消费开支,不得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接待消费,不得用于发放农民误工补贴。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支出范围:用于培训宣传、聘请授课专家教师、教材资料、场地租赁、到企业(基地)实训、现场操作实训、异地交流学习、证书制作、档案管理、下乡办班差旅,农民集中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培训后的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相关支出。  
(二)雨露计划培训资金支出范围:用于培训宣传、聘请专家或专业能手授课、编印文字或音像教材、租赁培训场地、到企业跟班学习、现场操作实训、培训食宿和交通差旅、制作证书等专项用于培训的相关支出,学员误餐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三)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资金支出范围:用于聘请专家授课、教材资料、视频制作、培训宣传、培训调研、场地租赁、电视现场直播、下乡实地培训差旅、交通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由社会培训机构(含民办)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和雨露计划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实行包干制。培训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实训设备和耗材、免费提供食宿等,未提供免费食宿的可给予农民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雨露计划培训资金安排向山区和23个省级贫困县倾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上报年度培训资金需求,经设区市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8月1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各设区市申报需求、工作开展情况,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参考各设区市主要农业县数和省级贫困县数等因素,雨露计划培训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参考各设区市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占比,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设区市。确实无法提前预拨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的60日内下达。各设区市应根据所辖各县农业人口规模、产业规模和培训需求等因素,在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有关县(市、区);各设区市要根据所辖各县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和培训需求,在省级雨露计划培训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有关县(市、区)。
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资金由相关实施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农业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直接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由农业(扶贫)部门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雨露计划培训的,在补助标准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培训班结束后应提供相关报账材料报县农业(扶贫)部门审定,材料应包括:培训班经费决算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人员台账、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现场全景照片和培训费用开支票据原件等。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扶贫)部门审定的材料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由社会培训机构(含民办)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和雨露计划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任务数预拨50%的补助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当地农业(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扶贫)部门在11月10日前要做好培训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对当年未拨付使用的资金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各地农业(扶贫)部门要引入第三方审计,各培训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培训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滥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包括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由各地农业(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农业(扶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单位(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教材讲义、培训台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现场照片、学员签到表、培训检查验收报告单等,并报送县级农业(扶贫)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0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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