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结果,我部汇编修订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现予印发。2021年4月20日我部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同时废止。
各地要加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及时掌握检疫性有害生物发展动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严格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防止从疫区违规调运种子、苗木等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