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源头严防、风险严控、问题严查、责任严抓,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我厅筛选了4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在芹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一)案情概要:2021年1月21日,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监督抽查中抽取了长乐区某合作社种植的西芹样品。经检测,发现样品含有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农药成分。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及《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4月7日,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西芹数量24万斤,全部销往江苏省常州市某蔬菜批发市场,共获利30000元。
(二)处罚情况:据调查,该批西芹样品抽样时间为1月21日,采收时间为2月21-28日,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测报告时间为4月3日,该批问题农产品已无法追回。长乐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合作社进行顶格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二、福州市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屠宰场涉嫌屠宰销售含有“瘦肉精”牛肾案
(一)案情概要:2021年8月5日,福州市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督办件,内容涉及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瘦肉精”检测结果协查通报——福州市闽侯县某屠宰场涉嫌屠宰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牛肾。8月6日,闽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屠宰场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销售清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该屠宰场的检疫检验记录等有关线索,该批次牛肾疑由屠宰户林某提供。经调查,林某于5月19日屠宰肉牛1头,产地来源是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肉牛场,产地检疫证编号:2124825762。
(二)处罚情况:根据《“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当即前往闽侯县公安局进行涉案线索移送。期间,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与公安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多次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8月27日,闽侯县公安局接受理该案件线索,随即开展侦办工作。
三、泉州市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合作社在蛋鸡养殖过程中使用禁药案
(一)案情概要:2021年1月25日,泉州市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监督抽查中抽取了安溪县某畜禽专业合作社的鸡蛋样品。经检测并复检,发现样品均含有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等兽药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有关规定,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禁止使用于产蛋鸡。2月4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督办后立即对该合作社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鸡蛋确系该合作社所产。
(二)处罚情况:经调查,该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1年3月25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安溪县公安局。2021年3月30日,安溪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立案侦查。
四、三明市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在肉鸡养殖过程中使用禁药案
(一)案情概要:2021年1月,三明市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对永安市某种养家庭农场养殖的100头肉鸡进行抽样检测。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两次检测,结果显示氧氟沙星含量为25.5μg/kg,不符合规定,样品不合格。氧氟沙星属于农业部公告停止使用兽药。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督办通知后随即对该种养家庭农场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鸡是该种养家庭农场负责人外甥所养,其外甥也承认该批鸡是他所养。
(二)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永安市公安局。永安市公安局出具了《案件受理单》《立案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