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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应知应会系列一:监管检测、农技推广人员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 发布时间: 2025-03-2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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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

  一、要掌握农兽药残留限量的基础知识,懂得是什么”“为什么”“有什么

  (一)农兽药残留限量是什么?

  要了解农兽药残留限量,先要搞懂农兽药残留是怎么回事。我们所说的农药残留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农作物时候,为了防治病虫害使用农药。农药发挥作用后会有一部分残存于农产品中,既有农药成分本身,也有农药发生反应或降解产生的物质和杂质等。兽药残留是指畜禽养殖者在对养殖的动物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体内、组织器官中或进入动物乳汁或鸡鸭等下的蛋中的药物,以及新产生的物质或杂质等。

  (二)为什么要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

  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物,有的可能残留得多、有的可能残留得少。这些物质随着农产品吃到人体内,对人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吃多少量会有风险?这些问题消费者十分关心,政府部门也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评价和衡量,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是安全的。这个科学的指标就是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农产品中农药或者兽药残留是否对人体有害。

  农产品生产和监管中常说的农兽药残留规定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禁用药物包括禁(限)用农药和禁止使用的兽药,这类药物是不得使用的,即用了就违法二是常规使用的农药兽药这些农药兽药是依法允许使用的,但生产者要规范使用,不能随意滥用,否则用多了残留也会多。

  (三)我国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哪些?

  近年来,在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持续出台更新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截至2024年底,我国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总数达到13755项,具体的残留限量标准值可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

  (四)目前我国禁限用农药、禁停用兽药有哪些?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先后通过部门公告等形式明确禁止使用58种农药,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14种农药,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有关公告,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7种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5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一是禁限用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是禁停用兽药。与农药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说的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也包括畜禽养殖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目前有21类禁用“兽药”和7类停用“兽药”。此外,2007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还规定了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和各种抗生素滤渣等5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二、掌握农兽药残留限量管理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和限量意识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采取精准治理举措,也要求基层监管、检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人员掌握知晓。具体如下:

  (一)全覆盖建立生产者名录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点问题农产品开展全覆盖排查,将以商品为目的的种养殖者全部纳入监管名录,详细登记种养殖主体、品种、种养殖方式、规模、预计上市时间等信息,并充分发挥监管员、协管员作用,集合日常巡查核实,确保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对于芹菜生产者名录,要做到每月动态更新一次,确保信息准确。

  (二)严格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管理

  农药方面:加强禁限用农药监管。强化限用农药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制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台账中记录施用作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严查违法经营禁限用农药等问题。组织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的打击力度。

  兽药方面: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建立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

  区分品种、生产方式、质量控制能力划出风险等级,实行上墙公示、差异化监管,对于采用绿色现代化养殖方式、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低风险养殖者,给予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支持引导发展优质农产品;将生产密度过高、与质量安全承载力明显不匹配,病害发生率、农药使用量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种养殖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每周巡查检查、批批速测,加强上市前质量安全把关。

  (四)严格胶体金速测把关

  对重点问题农产品,每批次采收//上市前都因地制宜开展速测,聚焦不同品种常检出的禁用药物和易检出超标的常规药物,根据当地种养殖者实际用药情况开展针对性速测,检测合格方能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从严管控不合格产品,速测发现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暂缓采收/,再次速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速测检出禁停用药物的,按监督抽查程序实施定量抽检,确认不合格的依法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五)推进生产方式转型

  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监管力度是短期见效的超常规措施,从源头解决,最终还是需要推进生产方式转型。通过治理发现,种养殖密度过高,生产者过于追求产量和效益,是导致药残超标的最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定要改变传统种养观念对农作物种植来说,要全面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比如针对不同栽培方式和病虫发生危害特点,集成应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理化诱控措施,因地制宜筛选出务实管用、经济可行的绿色防控关键技术形成可推广的技术模式并通过现场观摩、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快推广应用;重点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风险化学农药,促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对畜禽养殖来说,要推进养殖方式转型升级,核心是控制养殖密度,指导养殖主体实施本地区质量安全承载力下的适宜养殖密度规范,加强指导服务,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进现代养殖方式,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畜禽养殖领域应用,发展绿色高效养殖模式。

  )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处罚规定

  关于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做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使用禁用药物、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农产品,以及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销售农兽药等残留超标、含有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的农产品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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