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兽药残留限量是什么?
要了解农兽药残留限量,先要搞懂农兽药残留是怎么回事。我们所说的农药残留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农作物时候,为了防治病虫害使用农药。农药发挥作用后会有一部分残存于农产品中,既有农药成分本身,也有农药发生反应或降解产生的物质和杂质等。兽药残留是指畜禽养殖者在对养殖的动物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体内、组织器官中或进入动物乳汁或鸡鸭等下的蛋中的药物,以及新产生的物质或杂质等。
(二)为什么要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
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物,有的可能残留得多、有的可能残留得少。这些物质随着农产品吃到人体内,对人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吃多少量会有风险?这些问题消费者十分关心,政府部门也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评价和衡量,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是安全的。这个科学的指标就是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农产品中农药或者兽药残留是否对人体有害。
农产品生产和监管中常说的农兽药残留规定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禁用药物,包括禁(限)用农药和禁止使用的兽药,这类药物是不得使用的,即用了就违法;二是常规使用的农药兽药,这些农药兽药是依法允许使用的,但生产者要规范使用,不能随意滥用,否则用多了残留也会多。
(三)我国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哪些?
近年来,在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持续出台更新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截至2024年底,我国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总数达到13755项,具体的残留限量标准值可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
(四)目前我国禁限用农药、禁停用兽药有哪些?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先后通过部门公告等形式明确禁止使用58种农药,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14种农药,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有关公告,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7种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一是禁限用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是禁停用兽药。与农药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说的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也包括畜禽养殖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目前有21类禁用“兽药”和7类停用“兽药”。此外,2007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还规定了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和各种抗生素滤渣等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二、推进生产方式转型,应用绿色高效种养殖模式
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监管力度是短期见效的超常规措施,从源头解决,最终还是需要推进生产方式转型。通过治理发现,种养殖密度过高,生产者过于追求产量和效益,是导致药残超标的最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定要改变传统种养观念。对农作物种植来说,要全面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比如针对不同栽培方式和病虫发生危害特点,集成应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理化诱控措施,因地制宜筛选出务实管用、经济可行的绿色防控关键技术;对畜禽养殖来说,要推进养殖方式转型升级,核心是控制养殖密度,养殖主体应实施本地区质量安全承载力下的适宜养殖密度规范,合理控制养殖密度;推进现代养殖方式,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畜禽养殖领域应用,发展绿色高效养殖模式。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要遵法守法,违规使用农兽药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一)农产品生产者要落实主体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二款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即“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对自己的生产活动、农药兽药使用等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负责。
(二)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这条规定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形式上包括已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和部门文件等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农产品生产者不仅必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还必须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农兽药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规定;遵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公告要求的禁停用药物、限制使用药物等规定;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以质量安全为基础的生产过程技术规范等。
(三)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用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款要求,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几种情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五)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处罚规定
关于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做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使用禁用药物、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农产品,以及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销售农兽药等残留超标、含有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的农产品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