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5年4月30日,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初步核查后,发现农户张某涉嫌销售的荔枝,农药残留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明,当事人张某于2024年7月15日以18.6元/kg单价,销售17kg荔枝给鲤城区某水果商行,该批次荔枝的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张某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所得316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7月15日,永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张某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6元,处罚款16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陈某某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农药化学物质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案情概要:2024年12月25日,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对和平镇和平村村民陈某某种植的2个在售芹菜样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2个芹菜样品百菌清项目均不合格。2025年2月8日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抽检当天共采摘芹菜39kg,总收入共492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漳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2元,处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吴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称对某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样品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涉案豇豆为龙海区某村农户吴某种植、销售,数量180公斤,违法所得554元。2025年8月20日,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19日,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4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厦门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5年2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对厦门市某公司的生产基地开展例行监督抽检,发现该公司2个樱桃番茄样品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农药成分残留超标,经复检仍不合格。2025年4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樱桃番茄产品324千克,单价为22元/千克,违法所得7128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樱桃番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参照《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8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福州市闽侯县夏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克伦特罗的牛肉案
案情概要:2024年12月23日,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代宰户夏某某屠宰的肉牛进行“瘦肉精”执法监督抽检,其牛肝样品中检出克伦特罗。执法人员依据《“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经核实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2025年5月12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屠宰并销售的肉牛系从外省购进,屠宰的牛肉共200千克,货值金额经闽侯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9740元。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9月8日,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40元,处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六、柯某某收购的蔬菜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案情概要:2024年12月4日,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柯某某未保存从建宁县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收购的五号白蔬菜承诺达标合格证。建宁县农业农村局于12月5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柯某某,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其行为。执法人员于12月16日再次对柯某某收购的五号白蔬菜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柯某某分别于2024年12月3日、12月10日两次收购该合作社五号白蔬菜共计62公斤,但均未保存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罚情况:当事人未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1月6日,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对柯某某处120元罚款。
七、泉州市泉港区某畜牧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概要:2025年4月,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发来违法线索通知,依法对泉州市泉港区某畜牧有限公司未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25日出栏的生猪未按规定赋码出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整改,但属第三次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为“较重”。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7月3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罚款7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宁德市古田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案情概要:2024年12月5日,古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线上巡查,发现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2024年12月2日销售的生猪未赋码出证。鉴于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10月针对该合作社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并赋码出证的行为要求限期改正。2024年12月9日,古田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当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025年1月20日,古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