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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8〕39号)。
2.补助对象:设区市农科院所(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3.补助内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类:(一)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研发条件自主选定的研究项目,依程序报科技厅立项,后续实行自主管理。(二)非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依程序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
4.补助标准:根据申报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差额资助。
5.申报程序:资金评审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具体流程如下:(一)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应向申报单位反馈。自主选题项目由承担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审核后进入立项程序,非自主选题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二)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结果上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纸质留档。(三)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四)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五)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