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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补助对象:承担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单位)。
3.补助内容:省级每年储备10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安排资金用于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种款利息补助、收储相关费用、无偿用种补助、转商差价补助。
4.补助标准:种款利息补助按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利率×13个月预算;收储相关费用按照低温库储藏1.25元/公斤预算;无偿用种补助和转商差价补助按照实际情况核补;种款利息补助和收储相关费用可以调剂使用。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