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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
2.补助对象:漳浦、漳平、仙游、清流、福清、惠安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漳浦、南靖、永泰、永春、永安、邵武、上杭、平潭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并投资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资股份占比必须在50%及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台胞。
3.补助内容: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助。
4.补助标准:贴息补助比例根据每年度财政资金盘子和全部申报企业的实际资金总需求酌情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贷款付息总金额的90%,单个企业补助封顶100万元。
5.申报程序:由县级申请、省级审核确定每年贴息补助比例和各地资金补助额度;由园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或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农业农村局或管委会对满足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