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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1〕30号)。
2.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3.补助内容:银行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确有信贷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贷款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结合我省实际,过渡期内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追加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单户不超过 10 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结合我省实际,过渡期内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允许银行业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 (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 LPR,1年期至3年期 (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LPR。贷款应采用免担保免抵押。
4.补助标准:时间限制,2021年3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5.申报程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对脱贫户申请的贷款进行贴息,由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按已贴息利率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领贴息,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结息周期将贴息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对于采用先结息后贴息的地方,要按照贴息项目资金先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再由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脱贫户的方式,做好利息结算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