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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补助对象:设区市、县(市、区)。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应急管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动物防疫装备等,防范发生区域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下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专项经费1000万元,统筹考虑上一年度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绩效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任务、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各地动物防疫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配。根据资金总量和补助对象,市级和县级分档安排。其中,厦门市属计划单列市,不安排。
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由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各地动物防疫工作量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