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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落实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要求,按照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统一部署,开展“整治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合同不规范、个别资产资源被无偿占用等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专项活动,积极回应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热点问题,集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清理不规范经济合同,收回流失集体资产,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问题。结合村级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清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逐件查摆是否合法合规,对明显违背合同法、明显显失公平、明显未经民主程序、明显暗箱操作等四类问题合同进行纠正。
(二)整治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回头看”和年度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进行逐项甄别,对被非法占用的集体“三资”进行列表造册,并依法追回。
(三)整治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建立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定期报告制度和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村(社区)集体“三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31日前完成。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围绕整治目标和重点内容,因地制宜逐项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治任务落细落实落地。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7月31日前完成。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摸底调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成果,全面查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否被侵占,逐村建立问题清单,采取边查边改、集中整改、依法处置等方式,对问题合同和非法侵占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整改,尽可能将问题消化在调查、核查过程中。
第三阶段:抽查督办,8月31日前完成。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对所辖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工作进度、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进度慢的县(市、区)和群众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办,坚决杜绝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省级将适时联合特约监督员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考核,延伸部分地区抽查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对推动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9月30日前完成。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对照所辖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3项清单,于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和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总结报告要包含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进一步加强集体“三资”监管的建议措施等方面,对问题清单未整改落实的要逐项做出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送省纪委监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组织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各设区市要确定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于5月28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二)定期调度督办。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定期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要督促加快进度并推动整改落实。
(三)完善监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依托福建农业信息网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市、县(区)核实处理,相关市、县(区)接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15天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情况。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中群众反映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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