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经研究并征求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同意,决定对1份涉及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份涉及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文件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3〕4号)。修改内容如下:
1.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责任”规定的原表述“……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改为“……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将《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和《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第八点“赔偿方式”规定的原表述“……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二、废止的文件
1.《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
2.《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1号);
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0〕28号)。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