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
2.补助对象和内容:以县为单位开展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工作。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脱贫村和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非脱贫村(5户以上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支持到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未落实联农带农的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
3.补助标准:支持到户发展庭院经济补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可叠加享受脱贫户发展产业到户资金补助,到户补助金额(其中脱贫户叠加后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户发展庭院经济的投资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10户以上),每带动一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补助标准不超过其到户投入(工资、物料等投入),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申报程序:由各设区市按照开展高质量庭院经济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试点县对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情况,综合考虑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产业基础、群众意愿等因素,确定年度试点县。省级综合考虑2025年度本项资金总量,遵循资金相对集中、避免“撒芝麻盐”的原则,按照专家评审结果、发展整村推进基础、计划发展庭院经济村数量、厅内联审结果及上年度有关衔接资金绩效等情况,对试点县分档进行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各县根据经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补助资金除质保金外,原则上须当年度拨付到农户或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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